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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羊卓雍错保护条例 (2019年6月26日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1 日西藏自治区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域及岸线保护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五章 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羊卓雍错的保护,保持水域面积、保 障供水功能、防治污染,改善水生态和水环境,维护湖泊健 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羊卓雍错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适用本条例。 -1- 第三条羊卓雍错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 严防严治的原则,实施形态保护、水质保护、功能保护、生 态保护。 第四条羊卓雍错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分为 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是指羊卓雍错历史最 高水位以下的区域。一般保护区是指历史最高水位沿地表向 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在100米内,有已建公路或者 永久建筑物的,以已建公路或者永久建筑物界限为准。) 第五条市、贡嘎县、浪卡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羊 卓雍错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羊卓雍错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羊卓雍错保护协调机制,并将羊卓雍错保 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贡嘎县、浪卡子县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羊卓 雍错保护工作。 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羊卓雍错 保护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羊卓雍错保护实行湖长制,由各级湖长对其责 任水域的管理、保护、治理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 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解决责任水域突出问题。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羊卓雍错保护管理的主管 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羊卓雍错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 - 2 - 治、水生态修复和水污染治理; (二)拟定羊卓雍错保护方案,负责羊卓雍错保护的日 常监督管理; (三)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羊卓雍错水质监测、 预警制度; (四)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标识标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 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旅游、林业和草原等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羊卓雍错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域及岸线保护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编制羊卓雍错水域及岸 线保护规划,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制,采取 有效措施,保持羊卓雍错岸线自然形态。 第九条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 目,禁止建设与羊卓雍错生态保护、防汛抗灾、水质监测等 公共设施无关的项自。已经建成的其他项自,鼓励从保护范 围内逐步退出。 第十条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二)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 3 - (三)损毁气象、测量、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 (四)采砂、采石、取土; (五)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六)其他破坏水域及岸线的行为。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干一条羊卓雍错水域及主要入湖河流的水体水质 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类标准的目标采 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向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及主要入湖河流排 放的水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逐步完 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产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统筹建 设城乡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 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加强畜 禽养殖监管,划分畜禽养殖禁养区。 规模养殖场应当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提高畜禽粪污综合 利用率。依法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羊卓雍错流域采取措 施,指导农业生产者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推行有机肥替 - 4 - 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实现化肥农药使用 量零增长,并进一步制定和落实削减计划。禁止使用高毒高 风险农药。 第干七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保护 自标,对羊卓雍错实行船舶入湖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推厂 使用清洁能源作为动力的船舶。 依法批准入湖的机动船舶应当配有防渗、防溢、防漏设 备,防止残油、废油等污染物入湖。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 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尚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第十九条在羊卓雍错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自治区标准的污水; (二)向水体、湖岸排放、倾倒建筑废渣、生活垃圾和 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 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 或者容器; (四)围网、网箱、围栏、投肥(粪、饵)养殖; (五)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四章‧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羊卓雍错及主要入 - 5 - 湖河流的综合治理,加强羊卓雍错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羊 卓雍错生态系统。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羊卓雍错水资源保护 制度,坚持节水优先,控制取水总量,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 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对羊卓雍错取水、用水和排 水实行全过程管理,保持羊卓雍错合理水位。 第二十二条在羊卓雍错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捕鱼。 第二十三条在羊卓雍错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猎捕野生鸟类及其他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 息地; (二)擅自放生外来生物物种: (三)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公众参与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羊 卓雍错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众保护意识,建立公 众参与的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 羊卓雍错保护公益性宣传,倡导促进环境友好的生活方式, 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 参与羊卓雍错保护,为羊卓雍错保护提供志愿服务。 - 6 - 鼓励羊卓雍错周边的村(居)民委员会把保护羊卓雍错 列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参与羊卓雍错保 护。 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宣传、文化、旅游、 交通行政等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羊卓雍错生态环 境,鼓励和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湖泊的行为 进行劝阻和举报;有处理权限的河(湖)长或者相关部门接 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每年5月25日为“保护母亲湖行动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护母亲湖 主题宣传以及其他活动,发动全社会做好羊卓雍错保护工作。 对保护羊卓雍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 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 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7 - 恢复原状,并处一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的罚款;违 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方元以上二十方元以下 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方 元以上二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十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 整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十方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条例第十 -8- 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方元 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二方元以上十方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业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 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在 羊卓雍错流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及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 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方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住;在羊卓雍错流域猎捕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鸟类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 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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