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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 (2016年8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议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程序 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 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 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云 -1- 南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业监察和经营 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监察工 作的管理,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监察工作的管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旅游业监察业务工作,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监察工 作。公安旅游警察机构负责维护旅游市场治安秩序,依法开 展旅游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工作。 结合、监察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监察职责和程序 第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倡导文明旅游; (二)检查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 - 2 - 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自主建立旅游安全风险金救助机制: (四)实行旅游经营诚信公告制度; (五)管理和监督旅游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七条,旅游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 报和投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案情,制作笔录: (三)对旅游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检查; (四)扣押用于涉嫌违法活动的财物、旅行社业务经营 许可证、导游证,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发 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旅游业监察职责。 未成立旅游监察机构的县(市、区),由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行使前款职权。 第八条旅游业监察采用年度审查、日常检查、联合检 查、电子信息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 第九条旅游监察机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 人员发出《旅游监察询问通知书》《旅游监察协查通知书》《旅 游投诉配合处理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要求办理。 第十条旅游业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 - 3 - 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旅游业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旅游业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思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监察; (二)提供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咨询服务; (三)保守工作秘密和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信息; (四)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五)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旅游业监察人员进行监察时,应当两人以上 共同进行,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绝监 察。 第十三条查处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申辩,符合听证规定的,举行听证; (四)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送达处理决定文书。 第十四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45日内作出;案情复杂的,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5日。 第十五条旅游业监察人员办理旅游监察案件,有下列 - 4 - 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本案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 旅游监察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 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旅游服务。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旅游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旅游从 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 团队信息、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市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 - 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本案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 旅游监察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 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旅游服务。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旅游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旅游从 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 团队信息、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市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 - 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本案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 旅游监察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 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旅游服务。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旅游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旅游从 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 团队信息、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市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 - 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本案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 旅游监察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 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旅游服务。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旅游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旅游从 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 团队信息、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市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 - 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本案当事人;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 旅游监察机构人员的回避,由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 旅游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 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提供旅游服务。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旅游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机制,加强对旅游从 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以书面或者电子填报等方式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及其旅游监察机构提供旅游经营情况、从业人员信息、 团队信息、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四)通过网络宣传和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向市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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