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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规定 (1997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1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 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 预算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 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 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规范深圳市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相关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查和批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深 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 会)审查和批准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五年 计划、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自计划(以下统称计划) 和预算以及相关执行情况的报告。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政府投资 项目计划和本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应当作出的部分调整 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预算应当坚持科学 性、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预测性和体现公共财政的原 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计划和预算草案。 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五条计划、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 - 2 - 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计划和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 计划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对计划、 顽算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计划预算委 员会通报计划预算编制的情况,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 行的一个半月前,向计划预算委员会提交下列审查材料: (一)年度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中包括预期 日标和重要指标、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二)年度政府投资项自计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 其中包括按行业划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表以及政府投资 项目分项计划表; (三)预算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包括科自列到款、 重要的列到项的收支总表、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表、各部厂 收支预算、接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 出表; (四)五年计划和长期规划草案或者草案初步方案,其 中包括预期自标、重要指标和主要政策措施以及重要行业发 展规划、重点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五)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 3 - 第八条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计划、预算编制 情况,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计划、预算安排的意见, 对计划、预算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 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九条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举行全 体会议,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说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计划预算委员 会委员的询问。 第十条初步审查结束后,计划预算委员会应当向市发 展改革、财政部门通报审查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常务 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审查情况。 第三章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 行的二十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期计划执行情况和本期计划草案的报告: (二)计划草案; (三)上年度政府项自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投资 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 (四)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 (五)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六)预算草案。 - 4 -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 将前款所列材料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中长期计划 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 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市人民 政府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审议可以采用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 审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计划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 求; (二)计划安排的主要自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已经确定的 指导思想; (三)计划安排的措施是否与确定的目标和指标相衔接, 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是否切实可行; (四)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 (五)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 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自目计划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 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 - 5 - 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 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政府投资项自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深圳经济特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 性项目: (四)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第干五条对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是否反映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预算结构是否合理: (三)预算编制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有隐瞒、少列或者虚列的情 况; (五)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合理,是否贯彻房行节约、 勤俭建国的方针和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确保重点的原则, 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资金安排是否恰当。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计划草案、预算草 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市人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与计划、预算 - 6 - 有关的问题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 询案。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计划预算委员会 应当举行全体会议,并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向主 席团提出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审查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上一期的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本期计划、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恰当;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证计划、预算实现的措施是否 可行; (四)关于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实现计划、 预算的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 席团将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 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司以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 大会审议,或者先交计划预算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 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就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提出修正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 -7 - 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计划预算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 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修正案应当对所提议的事项、理由作出详细说明;提出 增加支出的修正案,应当相应提出增加收入或者减少其他支 出的具体方案。 第十九条主席团决定将修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议 案提交大会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计划草案、预算草案的 议案,再就关于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 修正案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决议修改计划、预 算。 第二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计划、预算的决议和决 议中同意的计划预算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的报告应当一并向 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批准后,市发展 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于下达计划和批复预算后的一个月内将 下达的计划和批复的预算报计划预算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批准以前,市人民政 府根据需要,可以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安排方案。预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为续建 项目。 预安排方案经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组 织实施。 -8- 顽安排方案在该年度计划、预算被批准后失效,政府投 资项目的资金安排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预算为 准。 第四章,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下列项目 进行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报常务委员会 审查批准: (一)长期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所应当作出的部 分调整; (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 应当报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事项: (三)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和对预算进行的其他 调整; (四)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的调减。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方案时, 应当征求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 十日前,将计划、预算调整方案的主要内容送计划预算委员 会进行初步审查。 计划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向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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