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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观音湖保护条例 (2019年8月22日遂宁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观音湖保护,防治环境污梁和生态破 坏,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观音湖保护范围内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以 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观音湖保护范围东至黄荆壕堤、东区堤、广济 堤堤脚,西至北固堤、城区堤、南强堤堤脚,南至过军渡电 站枢纽大坝,北至唐家渡电航枢纽大坝。 第四条观音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 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观音湖规划、建设、保 护和管理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观音湖保护的 - 1 - 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 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水域由船山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 和管理,岸线、岛屿由船山区人民政府和遂宁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遂宁市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遂宁高新技术 域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船山区人民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 有关部门在观音湖保护和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观音湖保护规划的编制、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观音湖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水质监测、环境监察工作; (三)水行政部门负责观音湖水资源、河道及其岸线的 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观音湖航道、码头、浮动设施、 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和水陆运输等管理工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 督管理工作 (六)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观音湖文化旅游资源规划 开发的业务指导、文化旅游产品的宣传营销和文化旅游行业 的监督管理工作。 - 2 - 发展改革、公安、林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 照各自职责,做好观音湖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船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观音湖保 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三园区管委会应当将观音湖保护专项经费纳入预算。 第八条住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观音湖的义务,对污 染观音湖水质、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形式参 与观音湖保护。 对观音湖保护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船山区人 民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编制观音湖保护规划,并依法公布实 施。观音湖保护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观音湖保护规划应当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江流 域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船山区人民政府和三园区管委会 应当建设、维护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生态湿地和防洪堤坝、 截污系统、海事码头等设施。 - 3 - 第十一条船山区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建 设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配套设施, 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观音湖保护范围内实行雨污分流。 雨污合流的,应当进行雨污分流改造。雨污分流改造应 当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与海绵城市、地下 综合管廊建设相衔接。 第十三条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文化、旅游、体育等开 发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 合观音湖保护规划,与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环境相协调。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时,应当保护施工场地周围的水体、 植被、地貌。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三章环境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观音湖水质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超标时, 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船山区人民政府、三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管 理区域内的明月河、联盟河、开善河等支流水质的监督和管 理,并对支流入湖水质负责。 - 4 - 第十七条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护建排污 口,应当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禁止私设暗管,利用渗并、渗坑,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 污染物。 第十八条观音湖水资源利用应当统筹兼顾,保障基本 生态用水,维护观音湖水域的生态功能。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观音湖实行水资源调度。确 需非正常泄水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实施观音湖疏浚、 清障工作,保障河道、航道畅通。 船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观音湖水面漂浮物和与水生态不 相适应的水生植物的清理处置,保持水面清洁。 第二十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观音湖保护 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开采地下资源、钻探、爆破 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观音湖保护范围内实施破坏植被、 违法砍伐树木、违法猎捕和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随意引进外 来物种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观音湖保护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 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 5 - 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 其他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第二十三条观音湖保护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化 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鼓励施用有机肥和缓释 肥,提倡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进实用技术防控有害 生物。 第二十四条观音湖水域内的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 污设备和器材。 禁止船舶向观音湖水域超标排放污水,禁止倾倒残油、 废油和垃圾。 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 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五条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二)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护(围)栏、栈道、座椅、照 明灯等市政公用设施; (三)向水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四)在水域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 容器; (五)野炊,露天烟熏、烧烤食品,烧祭祀用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船山区人民政府和三园区管 - 6 - 娄会应当接照应急响应级别,对观音湖保护范围内的下列突 发事件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一)洪涝灾害; (二)突发水污染事件: (三)观音湖下穿隧道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 (四)其他影响观音湖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观音湖保 护范围内破坏植被、违法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责令恢复、补种;情节严重的,可处被毁坏植被、树木 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观 音湖保护范围内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护(围)栏、栈道、座椅、 照明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 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被损坏或者被拆除的市政公用设 施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工 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观音湖保护和管理中存在履行职 责不力、失职失责等问题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 -7 -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8 -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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