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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22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文明行为, 治理不文明行为,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 人品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 政齐抓共管、公众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 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 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 - 2 - 评估通报。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文明行为促进职责,加 强文明乡(镇) 、文明村(社区)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和 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纳入 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 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 明行为规范,做到爱国敬业、明礼崇德、团结友善、勤俭自 强、包容诚信、务实创新。 第九条 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 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 文明用语, 避免大声喧哗、 - 3 - 大声接打电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使 用自动扶梯时依次有序; (三)不得在公共区域躺卧、踩踏座椅。不得以语言和 动作侮辱、挑衅他人; (四)在集会、娱乐、广场舞、健身等活动中合理使用 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从事烧烤、金属加工、摆摊设点等生产经营活动 不得妨碍公共秩序; (六)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七)不得在车行道内兜售、发送物品和行乞; (八)文明饲养动物,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饲养犬 只应当符合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携犬出户应当使用束犬链 牵领并且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及时清理粪便; (十)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爱护公共设施,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故意损毁道路交通、文化体 育、环境卫生、园林景观等公共设施; (二)不得故意损毁电梯、消防等特种设备; (三)不得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 施、管线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挂钉、涂写、刻画; (四)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 - 4 - 市政公用设施设立广告牌、广告灯箱等; (五)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 踏草坪、聚餐、烧烤,损坏花坛绿篱; (六)其他爱护公共设施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按 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二)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三)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四)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五) 餐厨垃圾的收集、 运输、 处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不得将餐厨垃圾在公共场所裸露存放或者排入雨水管道、污 水排水管道、河道、沟渠、园林绿地等处; (六)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面堆放杂物,不得损坏或者 擅自占用共用区域、设施;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他人正常 生活; (七)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 域内焚烧祭奠; (八)遵守控制吸烟有关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 烟,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 (九)不得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 的物质,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间段和区域 - 5 - 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其他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时, 自觉排队, 先下后上, 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 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 (二)驾驶机动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 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观看视频;不得吸烟;经过人行横 道时,应当礼让行人;不得违法变更车道、调头;不得在禁 止区域或者路段鸣笛;不得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妨碍公共 安全和他人生活;司乘人员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 过路口、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不得逆行,不得 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 载物;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聊 天、观看视频;不得吸烟; (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 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 或者过街设施。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听从交警及文明 交通志愿者引导,不得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不 得在车行道内停留、嬉闹;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 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通行,机动车非紧急 - 6 - 情况不在应急车道行驶、停车;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文明旅游,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在瞻仰、参观英 雄烈士纪念设施、历史文化名人故居时,应当遵守礼仪规范 和参观秩序; (二) 保护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 旅游设施等旅游资源 ,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不得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画、涂污,不得乱扔垃圾; (三)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旅游者提供有悖 民族风俗习惯、有损人格尊严、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和服务 项目,诚信经营,不欺诈、不强卖; (四)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规定文明旅游的具体内 容; 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维护职业形象、 文明诚信服务; (五)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文明上网,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载、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二)不得传播低俗淫秽信息; (三)不得在网上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 人; (四)不得在网上从事其他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他人合 法权益的活动。 - 7 - 网吧经营者应当执行实名制规定,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上 网。 第十五条 建设文明医院,遵守下列规定: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制定落实文明行医规范, 引导广大医务人员尊重、 关爱患者, 提供优质服务; (二)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 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扰乱正常的医疗 秩序。 第十六条 建设文明校园,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文明行 为、文明礼仪教 育,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 习惯;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尊重爱护学生; (三)不得传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方针和对学生 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四)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 第十七条 建设文明家庭,遵守下列规定: (一) 培育尊老爱幼、 互敬互爱、 男女平等、 勤俭持家、 邻里和睦等良好的家教家风; (二)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与老年人分开 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 - 8 - 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的责任;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及依法 应受到监护的其他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除按照规定予 以表彰和奖励外,生活有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予以救助。 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在其需要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 人体器官(组织)及遗体。 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在临床用血方 面,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优先、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扶老救孤、助学助残、济困赈灾、 医疗救助等公益活动,依法保护参与者 的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志愿者组织和志 愿服务站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 予鼓励支持。 鼓励支持设立爱心服务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 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水、饭菜加热、遮风避雨等便 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各民族公民相互尊重、相互包容、 - 9 - 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 履行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义务。 鼓励引导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节约水、 电、 油、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 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合理消费,文明用餐、适量点餐。餐饮服务单位应当采 取多种方式进行提示。 鼓励支持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三条 制定完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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