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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7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环境质量,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 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 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 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 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 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教育、商务、 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 作。 - 1 - 第五条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城高速倒水互通至城东互通、城东互通至苍郁高速河 步互通、河步互通至包茂高速保村互通、保村互通至倒水互 通路段围合以内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的城乡区 域。 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户西片区主 体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的需要,调整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 公布。 第六条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体育馆、博物馆、图书 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幼儿园、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福利机构; (四)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 护区; (五)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场所,石油、 大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区: - 2 - (八)架空电力线和通讯线路、有线户播线下方,输变 电设施以及环境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正燃放烟花 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市、县 (市、区)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警示标识。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烟花爆竹。 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婚丧喜庆、 文体娱乐等事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 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第干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旅馆、饭店、影 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 管理者,应当尚举办婚丧喜庆、文体娱乐等事项的当事人告 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 然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 投掷燃放; (二)不得妨碍行人、军辆、船舶、航空器安全通行和 - 3 - 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擅自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 人陪同看护。 王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立即熄灭燃放 遗留的火种并及时清除燃放垃圾。 第干二条重大节庆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 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尚公 安机关提出审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 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依法燃放烟花 爆竹的公益宣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知识的教育。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尚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 4 -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应当给适当奖励。具 体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 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干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区域或者地点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 止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 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区域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干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干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区域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 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 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 -5- 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 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 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 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 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恂私舞弊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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