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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淄博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 年 8 月 28 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公民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 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 - 2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 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形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 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提高行政效能,文明执 法,严格执法,并按照各自职责做 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工作日程,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参与、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 会公众人物,以及公共交通、旅游、金融、医疗、物业服务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 - 3 -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 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公序良俗,遵守文明行为准则。 第八条 在全社会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衣着得体,用语礼貌,举止得当;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自动扶 梯靠右站立,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三)文明用餐,适量点餐,提倡分餐; (四)文明就医,维护医疗秩序,医患相互尊重,通过 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自觉遵守用车服务协议,规范使用公共自行车、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文明出行; (七)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邪教; (八)关爱他人,乐于助人; (九)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 等资源,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产品,生活垃圾定点、分类投放; (十)崇尚劳动,尊重劳动者; - 4 -(十一)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规 范,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 (十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 里和谐; (十四)关爱空巢老人、残疾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 人员未成年子女; (十五)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 (十六)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文明阅读,建设学习型社 会; (十七)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规 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 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二)损毁、侵占公共设施; (三)破坏公共绿地,攀折花木,违反规定采摘种籽、 果实; (四)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乱倒污物;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违法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发放、张贴广告、启事和宣传品; - 5 -(八)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在建筑物外墙、楼道、楼梯、电梯和人行道、树 木、电线杆、地上管线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 (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 道、无障碍通道等; (十一)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 等家禽家畜 (因教学、 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 (十二)其他违反公共秩序文明规范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禁止实施下 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不规 范使用远光灯和喇叭;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车道行驶、 随意变道、 超速行驶、 强行加塞,占用应急车道、急救通道,违反规定停车; (四)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正 在通过时不停车让行;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行驶,逆向 行驶,超速行驶,不按车道行驶,乱停乱放,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行人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 - 6 -(七)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工程救险车; (八)在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 (九)驾驶机动三轮车、低速电动车在禁行区域、限行 区域、限行时段内行驶; (十)其他违反交通文明规范的行为。 前款第九项规定的禁行区域、限行区域、限行时段由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禁止 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小区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晾晒衣物、被褥, 私拉电力、通讯线路; (二)占用公共绿地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 (三)堵塞他人车库门、占用他人停车位,妨碍他人通 行; (四)在社区范围内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在楼道内停放 电动车、自行车; (五)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午间或者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 在其他时间段内从事装饰装修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居民生活; (七)利用住宅、储藏室、车库等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 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7 -(八)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前款第六项所称午间,是指北京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 间的期间;夜间,是指北京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禁止实施下列 不文明行为: (一)露天焚烧秸秆; (二)在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树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 的物质; (三)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 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五)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六)违反规定使用燃煤小锅炉、茶水炉、饮食灶等; (七)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景观河道、湖泊内实 施倾倒污水、洗涤、游泳、非法捕鱼等危害水体、妨碍市容的行为。 第十三条 尊重军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双拥”和军 民共建活动,遵守、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维护网络传播秩序, 利用网络传播正能量,不得以发帖、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淫秽和暴力信息,不得宣扬迷 - 8 -信、邪教思想,不得制作、复制、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 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 场所。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不得私刻乱画、 不文明拍照以及攀爬、 损坏文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和性用品商店。 第十七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公民应当遵守乘车规 则,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得妨碍他人乘坐,不得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 鼓励公民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公交等绿色、低碳出行 方式;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不开私家车出行。 第十八条 公民进行广场舞、甩响鞭、露天表演等文体 娱乐活动时,应当合理选择使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 公民饲养犬只和其它宠物,应当遵守法律、 - 9 -法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绳,注意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犬只 粪便。 禁止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 办公楼、学校、医院、幼儿园、城市公园、餐饮场所、商场、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室、宾馆等公共场所。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 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以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正向激励。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行为先 进人物的礼遇以及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 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人员、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宣传文明单位经验和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的先进 事迹。 鼓励单位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 - 10 -范、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捐赠、扶贫、济困、 赈灾、救灾、救孤、助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支持、鼓励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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