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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9年6月26日安庆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保护 第四章 旅游与服务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一 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 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花亭湖风景名 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 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风景区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花亭湖风景名 -1- 胜区总体规划》划定,设立标界。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风景区划分 为核心景区、湖面保护培育区和游赏景点。 核心景区包括:佛图寺景区、二祖禅堂景区、西风禅寺 景区、龙山景区、海会寺景区、狮子岩景区、花亭湖大坝景 区等。 湖面保护培育区包括:湖面水体、湖岸景观保护带、湖 滨生态培育区和湖滨生态休闲区。其中,湖面水体属于严格 保护区域:湖岸景观保护带和湖滨生态培育区属于禁正建设 区域;湖滨生态休闲区属于可以依法建设区域。具体范围按 照国务院批准的《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并公布。 游赏景点包括:赵朴初文化公园和汤湾温泉疗养基地等。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实行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 理、绿色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分别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太湖县人民政府设立的花亭湖风景名胜区管 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 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花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 规划和详细规划 - 2 - (二)负责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三)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负责 风景区旅游事业发展; (四)负责风景区内与风景名胜有关的建设项自和活动 的管理工作;管理和维护与风景名胜保护有关的基础设施、 旅游设施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五)依法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部分行政处罚 权; (六)太湖县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责。 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接照各 自职责做好风景区保护、管理和监督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风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风景区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综合执 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设立花亭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 可以通过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 用费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区 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筹集办法和 使用范围由太湖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 定。 第十条住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 -3 - 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干一条花亭湖凤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 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 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或者 备案。 根据总体规划,风景区管理机构协助编制各核心景区、 湖面保护培育区、游赏景点的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风景区内的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社区规划应当与风景 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 细规划组织实施相关项目,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十三条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 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 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构)筑物;已经 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风景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视线走 郎和自然景观的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风景区内现有的污染企业应当依据风景区 规划的规定,限期关闭迁出。 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 - 4 - 设防治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建(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 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资源与生态保护 第干六条风景区内的水体、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和野 生动植物资源,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 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于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 保护。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区的其他人员都应当 遵守风景区的管理规定,爱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公共设 施。 第干七条凤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风景名胜资源和 设施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 第干八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要求, 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完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 条件,统一布点风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和公共设施,并与 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 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 碍游览。 -5 - 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污 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 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 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人文景观以及公共设施;建设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二十条在风景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烧砖瓦、烧石灰、修 坟立碑或者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 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 污水;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倾倒其他污染物: (四)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五)在道路、水上运输易飘洒散装货物不作包扎、覆 盖; (六)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乱扔垃圾; (八)损毁标界、标牌、座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九)攀折林木,损坏绿地,擅自采摘采挖野生花果、 药材等; (十)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6 - (十一)捕猎野生动物,破坏水生植物; (十二)在风景区内的航道、码头附近水域游泳、垂钓: (十三)法律法规禁正止的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公共 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区 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 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在水体设置拦网、浮漂等设施: (四)专业养殖:引|进、投放外来物种; (五)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六)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风景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 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同 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风景区内设置店面招牌、标识标牌、电 子显示屏,安装太阳能、遮阳棚、遮雨棚、空调外机、油烟 机、排气扇(管),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符合风景区管理机 构的统一规范。 第二十四条风景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的护林、绿 -7 - 化、防火、防治病虫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 防治工作,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对风景区内的 珍稀古树名木,调查建档,建立古树名木管理责任制,挂牌 介绍和保护。风景区内非珍稀林木的抚育、采伐等行为,应 当符合花亭湖风景区规划,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风景区 管理机构意见后,依法批准实施。 第四章‧旅游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太湖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风景 区安全制度,确保风景区旅游安全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第二十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游客流量控制 具体方案和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游 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禁止风景区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 公示景区游客流量及各景点人数。 第二十七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经营者科 学规划旅游线路、合理安排旅游活动。 进入风景区的人员和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应当遵守 风景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等管理规定;军辆和船舶等交通 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在风景区内搭建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在风景区管理机 -8 - 构指定的区域进行,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花亭湖水域使用的快艇、游艇等水上交 通运输工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 意见后,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严格控制花亭湖水域船舶的种类、数量、规格和使用方 式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太湖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施行。 第二十九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区规划,制 定旅游项目经营方案,报太湖县人民政府核准后组织实施。 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工作。 第三十条风景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 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区规划,采用招标等 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三十一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 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太湖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 施行。 风景区管理机构根据风景区内生态保护的需要,经太湖 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规定风景区内禁止经营污梁、破坏环 境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禁止使用的燃料、包装物品。 风景区管理机构可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环保、安全 生产、旅游等主管部门开展监督和检查,维护旅游秩序,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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