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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 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贝 (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 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增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效,促进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 正司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 员会全体会议上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 祭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的满意度测评。 第三条年度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项目,由常务委 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满意度测评项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应 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1 -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进行满意度测评前组织常 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 内容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 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 见,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测评时参考。 第六条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 意”三个等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项工作报告 的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报告反映专项工作情况是否真实全面; (二)报告查找的问题是否准确: (三)报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四)所报告工作的实效及社会反响如何: (五)其他需要测评的内容。 第七条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应当在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 择的投票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 第八条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在六 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整改 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 2 -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 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 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 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 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 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 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 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 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 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 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 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 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 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 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 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 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 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 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中“不满意”票占全体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 法采取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常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九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委员会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七日内,将满意度测评 结果连同审议意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 送报告机关,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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