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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湾长制规定 (2019年9月1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障湾长制实施,加强海湾管理,保护和 改善海湾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湾管理保护全面实施湾 长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湾长制,是指在相应海湾分级设立 湾长,负责组织、协调其责任范围内的海湾管理保护相关工 作的体制和机制。 海湾管理保护包括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空间资源管控、 海湾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 第四条本市湾长制实施应当明确海湾管理保护责任 范围,编制和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构建责任明确、协调 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海湾管理保护机制。 海湾管理保护责任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 布。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湾长制工作所需经费列 -1 - 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湾长制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市、区、镇(街道)三级 湾长体系,各级湾长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市设置市总湾长和市级湾长: (二)沿海湾的区设置区级湾长; (三)沿海湾的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级湾长。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置湾长。 第七条市总湾长全面负责海湾管理保护的组织领导 工作,组织开展巡查,协调和督促解决湾长制实施中的重大 间题。 市级湾长、区级湾长组织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对其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协调 和督促解决责任海湾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镇(街道)级湾长负责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 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对其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协助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以及沿海湾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建立湾长制议事协调机制,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承 担湾长制的白常实施工作。 沿海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 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 第九条,湾长制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下列湾长制的日常 - 2 - 实施工作: (一)督促、协调落实湾长确定的事项; (二)组织编制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协调、配合做好组 织实施工作; (三)协助湾长做好巡查海湾工作,准备相关巡查资料, 协调安排相关检测事宜: (四)开展湾长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其他湾长制日常实施工作。 第十条本市各级湾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湾长公示牌应当在海湾沿岸的显要位置设立,载明湾长 姓名、职务、职责、监督电话以及责任海湾的名称、范围、 管护目标等内容。 第十一条市总湾长、市级湾长以及市湾长制工作机构 应当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湾长制工作中的问题,部署湾长制工 作任务,决定湾长制工作考核、奖惩、通报等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湾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巡查: (一)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 (二)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三)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镇(街道)级湾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进行日常巡查。 市人民政府、沿海湾的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村(社区)级海湾专管员或者 - 3 - 巡查员,协助镇(街道)级湾长开展工作,接受镇(街道) 级湾长的领导和管理。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湾长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协 调和督促解决防灾减灾中的问题。 第干三条各级湾长应当根据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列明 的事项和要求,重点对海湾水质、入海排污口、垃圾倾倒、 海水养殖、海湾岸线、采挖海砂、围填海等事项进行巡查, 并如实记载巡查情况。 第十四条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 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本级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处理;区级湾长在巡查申发现责 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属于市级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市级湾长督促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限期予以处理。 镇(街道)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 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决或者予以劝阻、 制止;对不能解决或者制止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海湾管理保护职责的, 应当责成其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以督办函等形式督办。 区级湾长、镇(街道)级湾长发现上一级有关行政管理 - 4 - 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海湾管理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 句上一级湾长报告。 第十六条上级湾长发现下级湾长在履行湾长职责过 程中存在拖延、推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可以 约谈下级湾长,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市总湾长、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发现本级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未按湾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职责,或者在履职过程中 存在拖延、推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湾长可以 约谈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干十七条市级湾长应当推动和督促建立跨区或者本 级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跨 区、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问题。区级湾长应当推动和督促 建立本区跨镇(街道)或者本级跨部门的海湾管理保护协调 联动机制,协调和督促解决本区跨镇(街道)、本级跨部门 的海湾管理保护问题。 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应当推动和督促建立本级跨部门的 联合执法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专 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干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湾与入海湾河流管 理保护的联动机制,确定入海湾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要求和入 海污染物控制总量。相关湾长、河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 入海湾河流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 -5 -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湾长制管理信息 系统,实现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等政务系统的数据 共享。 第二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发现的相关海湾 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有权责任海湾的湾长、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湾长制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湾长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受理投诉、举报并如实登记,及 时予以核实处理,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鼓励、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积极参与湾长制实施以及海湾管理保 护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下级人民政府、本级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湾长制实施以及海湾管理保 护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湾长的考核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湾长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 定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与海湾管理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湾长制工作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或者 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湾长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 6 - 的; (二)对存在的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 未按湾长要求或者督促期限依法履行职责予以处理的: (三)未落实本级湾长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湾长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7 - 的; (二)对存在的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 未按湾长要求或者督促期限依法履行职责予以处理的: (三)未落实本级湾长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湾长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7 - 的; (二)对存在的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 未按湾长要求或者督促期限依法履行职责予以处理的: (三)未落实本级湾长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湾长制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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