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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 (2017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9月25日广东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十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荔枝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提升荔枝 产品质量和品牌特色,促进荔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荔枝种质资源 保护、种植、贮藏、运输、加工、销售、品牌保护以及为其 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荔枝产业发展遵循因地制宜、市场主导、政府 引导、科技引领、绿色高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荔枝产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荔枝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荔枝产业发展的协 调机制,完善荔枝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具体工作由农业(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科技、水利、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 -1- 荔枝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其在 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鼓励、支持荔枝产业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果农 等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 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 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六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荔枝产 业发展规划,加强对荔枝种植、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 活动的引导,结合荔枝的品种特色和熟期结构,建立产区协 作机制,引导荔枝种植结构和产业布局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和 优化。 荔枝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 经过科学论证,并听取果农、科技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荔枝种植、贮藏、运输、加工、 销售企业等社会公众的意见。 荔枝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 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国 家相关政策和本条例,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制定促进 荔枝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荔 -2 - 枝果树种质资源保护、品种改良与良种繁育推户、标准化种 植基地建设、病虫害防治、冷链保鲜技术创新、检测检验、 品牌创建、文化宣传等,促进荔枝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荔枝生产经营者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 成果转化机制,开展荔枝果树良种选育、先进栽培种植、新 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冷藏保鲜等的研发和推广。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对荔枝 产业从业者开展专业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产 业从业者的技能和素质。 第九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荔 枝种植政策性保险制度,引导和扶持荔枝种植者参加保险。 对参加保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一定的保费补贴。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推广适宜 在本省使用的荔枝种植、烂藏、运输、加工等机械,对购买 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且已获得推户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优、特、珍、稀荔枝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荔枝果树种 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种质资源,建 立或者确定本省荔枝果树种质资源库(圃),并会同林业主 管部门划定优良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 -3-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省级荔枝果树种 质资源管理单位负责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公布本 省可供利用的果树种质资源名录。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本省重点保护的荔枝果树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依法经省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因科研和育种需要利用荔枝果树种质资源 的,可以向省级荔枝果树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单位提出申 请。符合条件的,种质资源库(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免费 提供种质资源材料。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个 人引进、选育荔枝果树新品种。 荔枝果树新品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农作物命名 规定,体现岭南荔枝文化和地域特色,并与同或者相近的 植物属或者选育过程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扶 持荔枝产区建立荔枝良种繁育基地。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资金扶持、典型带 动、技术服务等措施,组织开展荔枝果树良种苗木示范、推 户,扩护大良种的种植规模。 第十五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荔枝植株的保护管理,组织资源调查, - 4 - 建立档案,对有代表性的古荔枝树植株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六条荔枝种植规模和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种植 区域,可以确定为荔枝种植示范基地。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荔枝种植示范基地评定标准、办法和扶持 措施。 第十七条荔枝种植示范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保护种植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种植示范基地污 染严重、有毒有害物质超过相关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依法限期治理,经治理仍未达标的,应当确定禁止种植区 域,退出荔枝种植。 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种植区域,经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荔枝种植保护区。种植保护区内禁止 审批影响种植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荔枝种植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开 展对种植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优果率。 鼓励在荔枝种植中使用有机肥,开展果园测土配方施肥, 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减少化学农药 的使用。 第十九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果业)及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荔枝果园道路、水利等基 础设施和生态果园建设,促进荔枝标准化种植,并在项目资 -5 - 金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行荔枝标准化种植,依照章程规 定对其成员统一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保障荔枝果品质 量安全。 第二十条荔枝及相关产品实行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荔枝产品追潮与 查询体系。 第二十一条荔枝种植者应当按照投入品的国家和地 方标准以及安全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投入品。 本省禁用的荔枝果业投入品自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荔枝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建立种 植记录,及时记载下列事项: (一)使用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 停用的日期; (二)荔枝果树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采摘的日期。 种植记录应当保存二年,并作为有关认证考核的依据。 依法负有农产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 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权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荔 枝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加强对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 6 - 指导荔枝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加强质量安 全管理。 荔枝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自行或 者委托依法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果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 检测,并在果品包装上附具果品质量安全追潮查询信息。 第二十三条鼓励、支持创办荔枝加工企业,延长产业 链,增加果品附加值。 鼓励、支持荔枝加工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研 究荔枝深加工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食用、药用、保健等新 产品。 荔枝加工企业生产荔枝果酒、荔枝果汁和荔枝水果罐头 等精深加工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鼓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建设机 械冷库、气调冷库等贮藏保鲜设施,发展冷链运输,建立完 善从产地到市场的荔枝冷链运输体系。 第二十五条荔枝贮藏、运输、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 省标准和规范,保证质量安全。不得在贮藏加工过程中使用 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 添加物,不得使用危害果品质量安全的方法和手段贮藏、运 输、加工果品。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 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规定,简化荔 -7 - 枝果品运输手续,保障果品运输畅通。 不得违法对运输荔枝果品的车辆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其 他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荔枝产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规 划建设荔枝果品批发市场、运用电子商务平台,促进荔枝产 品交易。 荔枝产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信息平台,加大对 当地荔枝产品的宣传,为荔枝产品生产经营者开拓国内外市 场、开展市场营销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鼓励和支持荔枝产品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果 品直销窗口、链接超市,发展物流配送和电子商务、拍卖等 营销方式,促进交易。 第二十八条鼓励、支持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荔枝文 化,开发推荔枝文化旅游,加强荔枝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推进荔枝文化和荔枝产业融合发展。 荔枝产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开展荔枝采摘节、文化节等 活动。 第二十九条鼓励荔枝产业加强品牌建设,创立名牌产 品。 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无公 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或者被认定为中国驰 名商标、本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以及获得地理标志证明 -8 - 商标、集体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给奖励或者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鼓励荔枝产区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审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专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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