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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促进蒙医药发展办法 (2019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传承和发扬蒙医药历史文化,促进蒙医药 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 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管理,蒙医医疗、 保健,蒙医药科研,蒙医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以 及蒙药材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 蒙医药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族事 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新 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蒙医药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蒙医药事业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 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体系建设,推进蒙医药事业发展与经济 社会发展相适应。-2-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事业发展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蒙医药事业发展。争取国家和自 治区医药卫生、民族文化融合发展、科技研发等方面的项目 资金,用于蒙医药事业发展。 第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蒙医药事业发展 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蒙医药事业发展筹措资金, 保障蒙医药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 等方式支持发展蒙医药事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和完善蒙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制,每年继续 教育培训率应当达到100%。蒙医医疗以及科研机构,应当按 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选派蒙医药从业人员到高级别医疗 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机构学习深造,提高业务水平。 第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以 及医疗和科研机构,应当建立蒙医药骨干人才培养、引进机 制。医疗和科研机构在人才引进、聘任技术岗位、绩效工资 分配时应当向蒙医药从业人员倾斜,重点突出蒙医药特色专 业和优秀人才。 公立医疗和科研机构在编制外聘用的蒙医药从业人员 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及基本薪酬标准,参照事业编制人员标-3-准执行。 第九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新区建设、旧区改 造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蒙医医疗机构。 政府投资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蒙医专科专病医疗 机构。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蒙医科室,鼓励有资质的 蒙医开办蒙医诊所,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实行蒙医 坐堂,提供医疗咨询服务。 第十条建立市、旗县区蒙医医疗机构对农村蒙医医疗 工作对口帮扶制度,市、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蒙医药从业人员服务基 层薪酬补偿机制,鼓励蒙医药从业人员到基层从事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蒙医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 蒙医养生服务机构,发挥蒙医药养生、康复、保健等功能, 推进蒙药浴、蒙药膳发展,建立蒙医治未病服务体系,提高 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十二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基础研 究工作,鼓励建立蒙医药研究机构,收集、整理蒙医药方、 特色诊疗技法、医疗经验、医药典籍和文献,依法予以保护, 并建立蒙医特色医疗技术数据库,推动蒙医药事业科学化、 规范化发展。 经过临床试验具有疗效的蒙医药方、蒙医诊疗技法,经 依法批准使用的,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人才引进、购买药方等-4-方式予以利用。 对于无偿捐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蒙医药方、蒙医诊疗技 法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传承和发扬蒙医药 历史文化,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依托自治区蒙医药资源,挖掘首府蒙医药历史文化传承 潜力,鼓励建立蒙医药文化展览基地、蒙医药主题公园、蒙 医药历史文化街区,为蒙医药历史文化交流合作提供平台。 第十四条推广设立名医工作室,鼓励知名蒙医药专家 带徒授业,传授蒙医药理论、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诊疗技 法,发挥蒙医专家在蒙医诊疗、蒙医药历史文化传承等方面 的作用。 第十五条鼓励支持将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服务项目、 蒙药成药、院内制剂和饮片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药材资源保 护管理,做好蒙药材资源普查;合理开发利用动物、植物等 各类蒙药材资源,培育蒙药材种植、养殖基地。 建立蒙药材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政府补贴机制,鼓励发展 蒙药材种植业和养殖业。 第十七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科技创 新,鼓励研制开发蒙医诊疗仪器、设备,研制蒙药产品,扩 大蒙药市场和知名度。蒙药产品获得国药准字号的,市、旗-5-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补贴。 第十八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和科研机构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对蒙医药管理,蒙医医疗保健,蒙 医药科研,蒙医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以及蒙药材 种植、养殖等方面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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