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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9年7月31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建 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促进 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小学校(含全日制小学、 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 -1- 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重点保障的原则, 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 展和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 规划,将其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 行优先优惠的政策,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 用地和建设资金,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 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地征收、土地供给等相关工 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 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和幼儿 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林业、水行 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 地震、电力、人防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 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 - 2 - 划,经向社会公示后,报市、县(市、区)规划委员会审议, 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 等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 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修订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王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 益需要和评估结果确需变更和修订的,市、县(市、区)教 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听取公众和专 家意见,并将变更和修订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以及 图纸等向社会公示,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 会公布。 第七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 合考虑常住人口、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交通、环境、新型城 镇化发展和国家、本省办学标准等因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首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 行政区域内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 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在布局专项规划中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 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且符合下 列标准: -3 - (一)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九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建设用地; (二)每一至一点五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至三十 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三至五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六至四十二 个班规模的初中建设用地; (四)每八至十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至五十四 个班规模的高中建设用地; (五)各县(市、区)原则上要设置一所公办中等职业 学校和一所公办特殊教育学校;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至少配建一所公办幼 儿园,每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小学和一所公 办初中;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龄人口变动情况,在 边远农村合理设置小学教学点、寄宿制学校。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规划建设的定额 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未达 到标准的,应当在旧城改造或者新区开发时统筹解决。 第九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中 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书 面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4 - 第十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充 分考虑校舍地质环境安全状况等因素,选择交通便捷、地形 开阔、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质条件较好、建设成本较低、 远离污梁源的地段,符合国家和本省对山体滑坡、崩塌、泥 石流、地面塌陷以及洪水、台风、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 的防险避灾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健全教育用地确权、登记和学校产权登记制度, 保证教育用地不被挪用。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改变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土地。 因省以上重点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由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整,并安排不 少于原校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的土地予以调整,调整的土地 应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平径、选址等要求,并按 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征得 教育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 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临时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 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无偿退还临时用地。临时使用中 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5- 第十二条规划预留的教育用地,用于举办民办义务教 育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者与民办学校举办者签订协 议的形式,保证普及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公办义务教 育政策的同等待遇入学。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 日城改造、小区综合开发和产业园区建设,应当根据周边人 口聚集密度和新建住宅区集聚人口数量配套建设中小学校、 幼儿园或者作出扩建、增容的规划。 城镇新建佳宅小区规划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县(市、 区)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应当先安置后征收,按照布局专项规划要求优先就地、就近 安置,明确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回 迁时间,并妥善安置学生就近就学后进行征收,保证学校正 常教学秩序,安置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征收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 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遵守下 列规定,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日照和师生 身心健康: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滨仪馆、垃圾填理 场; - 6 -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 所、监狱等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 市场等噜杂场所; (四)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等影响正 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五)新建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架空高压输电 线、高压电缆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六)新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七)周边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有关环境 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 (八)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 设实施和教学秩序的活动。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门口规划应当满足学生 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应急疏散需要,门前及周 围道路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 标线以及防冲撞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家长接送区和 临时停车区。 -7 -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布局专 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标准班额就近入园、 入学。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 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申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 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 证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政府建设的中小学 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依照前款规定筹措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 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防等部门应当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项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确保供地。 - 8 -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 省规定的设计、建设标准,充分考虑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预留足够的信息技术设施设备升级和智能化建设所需的空 间。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和装修,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 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 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 学校的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消防、安防、 卫生等设施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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