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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标准与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 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城乡精细化管理,改善城 乡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 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 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 统筹、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协 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 和运营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 和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 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单位、个人和分类投放 管理责任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 2 - 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 筹纳入规划管控。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和其他具体措施。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运输与处置的监 督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 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 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活垃圾 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 育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 量和分类等意识。 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财政、邮政等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落实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辖区单 位、村(居)民、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 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减少 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 - 3 -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 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 围。 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开设专 栏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 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干条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 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 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分类标准与投放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纸 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 质;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 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饮垃圾和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等 易腐的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生 活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 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 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 4 -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 超过五千克或者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一米 的废旧家具以及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的具体分 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 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 运输、处置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 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 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 给具备法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 投放全专用收集容器或者专门设置的投放点: -5 - (四)大件垃圾应当堆放至指定场所;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密闭 收集点。 衣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前款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 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第十四条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 织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场所, 机场、码头、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经营 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公园、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 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村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公示。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 - 6 - 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 类管理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场所,并在显 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图、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 放时间、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正 常使用和整洁;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 指导单位、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 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 正的,司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 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投放人进行教 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 收集、运输; (六)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 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尚等情况,每月定期向所在 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 -7 - 减量和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 业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 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七条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 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 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 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 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改正;拒 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 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应当实行预 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白定时收集、运输,做到日 产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栋生活垃圾。 -8 - 第十九条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收集、 运输企业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处置场所。 第二十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 关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管理标准。 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 行驶以及收集、运输过程记录仪,并保持全密闭和具有防臭 味护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企业,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 相应的作业人员和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地点分类收集、 运输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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