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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 项的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 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 第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 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 -1- 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 施; (二)推进改革开放,落实党中央赋予的重大改革试验, 落实党委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 (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省的重 大措施;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本级预算的调整 方案及本级决算; (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 (六)资源、环境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七)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八)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 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讨论、 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 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的执行情况,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情况; -2 -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 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地方政府债务监督管理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执行情况, 事关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 (六)农业发展、农村改革和农民收入以及实施乡村振 兴战略的重要情况; (七)城镇建设、重大民生项自、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或 者偿还的重大公共建设项自的审批和建设的重要情况: (八)法治政府建设、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司法体制 改革、公共安全维护的重要情况 (九)教育、科学、医疗卫生、就业、住房、养老、社 会保障等社会事业的重要情况; (十)华侨、归侨、侨着和台胞、民族宗教界人士合法 权益保护的重要情况; (十一)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重要 情况; (十二)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十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 (十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认为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3 -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 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由人大常委会会议 听取和审议报告。前款第三项、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 年至少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 项,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听取报告。 第六条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 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设区 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 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尚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 事项的议案。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尚 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七条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办 理: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 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 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人大专 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 -4- 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人大 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 议审议; (四)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 者先交有关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 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未设立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人大 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人 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大专门委 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大代表征集下一年度重大事项议 题,并可以通过报刊、户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征集,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年度工作建议,提交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议题或者报告的时间需要临 时调整的,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报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 定。 第九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 5 - 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的统计 数据、调研报告等资料: (四)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 查、集体讨论的情况; (五)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 的情况; (六)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拟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 议案,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关重 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因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 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由有关人 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办理。负 责承办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 组织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 题调研。 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 - 6 - 案、报告,应当加强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审查、研究, 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并研究采纳相关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 员意见,还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重 大事项,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 (二)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 的事项,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事项外,通过报刊、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 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人大常委会拟讨论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 调整和重大创新举措等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先向同级党 委请示报告。 第十三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重点 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维护法制统一。 第十四条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建立 建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负责承办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研究 采纳各方面意见。对公众的意见建议,应当汇总并作出综合 反馈。 第十五条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常 -7 - 委会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决议、决定;情 形复杂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人大专门委 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十日内汇总整 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 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 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征 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 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每年向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 定,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 当遵守和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 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 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经人大常委 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行 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 -8- 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 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 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 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 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提 请审议的,或者对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 事项擅自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由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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