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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 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 重大战略部署。为了进一步依法促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 高质量发展,推动滨海新区当好排头兵和试验田,成为新时 代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标杆,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 策相衔接,及时研究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需求,依法调整、暂停、创设相关制度规范,发挥立法引导、 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围绕加 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 修改和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滨海 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 定。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国家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 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不一致的,自动 - 1 - 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根据本市相关的地方 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可以围绕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 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根据本市相关的地方 性法规,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滨海新区 人民政府可以围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提高发展质量效益、 深化改革开放、创新驱动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改善民 生等重点领域以及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各开发区发展,及时作 出相关决定、决议或者制定关规范性文件在滨海新区先行 先试,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四、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下,根据本市相关的地方 性法规,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围绕自 贸试验区建设和各开发区发展等重点工作,依法决定在一定 期限内在滨海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本市地方性 法规的部分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促 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需求,加强 与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联系和 工作指导。 六、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依法促 -2 - 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进和保障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改革举措的有效实施。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 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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