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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 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 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 -1-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 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两个以上自然村联合设 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住、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 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由村民委 员会提出审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 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 选举工作中,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 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 -2 - 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专项拨付。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级经费中支出,县(市、区) 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 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本 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指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突发事件应急案; (三)布置、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 选举;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有关申诉和举报; (六)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人或者七人组成,在 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 组会议从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办事公道、有一定组 织协调能力的村民中推选产生。 - 3 -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 布名单,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 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县(市、区)和乡、民族乡、 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 民告知选举事项,并解答有关选举的询问; (二)制定本村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村民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 人资格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式、 方法; (七)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受理村民的申诉和举报; (九)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工 作移交时止。 - 4 -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 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正式候选人 的配偶、直系亲属担任了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应当退出 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乡、民族乡、 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 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 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同意, 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 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二草,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年龄的计算从出生年月起至选举年月止。村民的出 生年月以其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 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 5 -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 村级组织中任职一年以上,本人审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 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不得再参 加其他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进行审核。对已登记但不具备资格 的,应当予以除名;对未登记但具备资格的,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 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和各自然村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 村民名单。 村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 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审诉。村民选举委员会 应当自收到审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 果。村民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 前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 民直接提名产生。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 -6 - 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 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具体资格条件,可以由县(币、 区)和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指 导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情况讨论确 定并张榜公布。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 集中召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填写提名票产生。提名候选人 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平数参加。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按照职务提名,每个登 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出每项职务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 选人数。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有妇女名额:多民族村 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十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对被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 格审查后,按照主任、副主任正式候选人人数分别比应选人 数多一人、委员正式候选人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数 额,以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 员候选人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至 少有一名人数较少的民族成员。 被提名的候选人票数相等,且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或者委员候选人人数超过前款规定的差额数时,应当由登记 -7 - 参加选举的村民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提名,按照得 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候选人不接受提名的,本人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 之日前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 足的,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 举日的五日前分不同职务按照姓氏笔画顺序张榜公布。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条‧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 选举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办理委托投票; (三)提前三日公布选举投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 方式、方法; (四)提出唱票、计票、监票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名单; (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六)其他选举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向村民 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并在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 侯选人应当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介绍履行职 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8 - 候选人在宣传自已和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时,应当实事 求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他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 选举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为便于居住偏远的村民投 票,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 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 站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使用 流动票箱投票的村民名单。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每个票箱必须有三名 以上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 直接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 投票。没有近亲属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其他有选举权的村 民代为投票。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每个有选举权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村民 不得将他人的委托再委托其他村民投票。村民委员会候选人 不得接受近亲属以外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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