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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厂务公开条例 (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 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民 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厂务,是指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 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 项,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务、校务、 院务、所务等。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 业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职工公 开本单位的厂务,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的原 则。 -1 - 实行广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单位的商业 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 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根据各 自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应当承担推行厂务公开 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 督和检查厂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 条例规定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应当有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产务公开的 日常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负责组织职工 对厂务公开实行民主监督。 第七条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 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 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重组、破产等方案, 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 2 - (三)年度生产经营自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 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大宗 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 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 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 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七)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 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处分情况;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措施,企业公积金和公 益金的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 (九)民主评议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情况,企业中层管理 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十)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 资、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 出情况; (十一)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 3 - (一)单位发展规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改革、 改制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 (二)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 的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情况; (三)单位内部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聘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职工提薪晋级、工资、福利、奖金分配方案,职 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六)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 结果,职工招聘解聘和处分情况;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措施,职工培训计划: (八)民主评议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情况,单位中层管理 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 (九)单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工 资、奖金、兼职、补贴、住房、用车情况,出国出境费用支 出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十)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下 列事项: (一)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单位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 4 - 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 (五)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情况; (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续 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七)评选先进的条件、数量和结果; (八)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在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 联席会、厂情发布会、内部信息网络、内部户播电视、报刊、 墙报等形式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设立固定的产务 公开栏,公布事项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一条厂务公开程序一般按提出、审查、公开、议 事、整改五个环节进行。 第十二条属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每 年至少公开一次,其他事项应当及时公开,或者根据职工(代 表)大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开会七日前公布会议议程和相关事项: (二)会后公布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 事项; - 5 - (三)组织职工对公开内容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重点 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 (四)根据职工的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 施,并对职工提出的重要问题给予答复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应 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对本单位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 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并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负责 厂务公开的机构和单位厂务公开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广务公开责任人对 工会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者说明, 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负责广务公开的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将广务公开内容的 资料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厂务公 开责任人和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对本单位执 行厂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交换意见,研究并协调解 决厂务公开实行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 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监察机关举报和控告,有关 部门或者单位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及时进 行调查、核实、处理。 - 6 - 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子通报批评并责 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广务公开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不建立、实行广务公开制度的; (二)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内容、程序公开的: (三)公开的内容虚假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 的; (五)对职工(代表)大会议定整改的事项不及时整改 的; (六)对工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不按规定时限答复 或者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不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 (八)打击报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 人员的; (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对广务公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子 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7 -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8 -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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