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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3·22 国务院文件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 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 全管理制度的; 见。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 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 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主管部门备案的。 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般不得小于原有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 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 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单位承担。 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享瘾# 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 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 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单用贵人初园 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其(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施的。 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 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人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 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 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 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 第六章附则 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 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公谢 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 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好学麻扫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 者注意事项的;道文共公 文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已经200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印 总理温家宝 人意同 ##怕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 22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0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 第一章总则 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 当事人。 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 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 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 则。 第二条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 第九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 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 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 第三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 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监督管理职能。 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 第十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 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 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 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 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 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 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 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验。 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 第五条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 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第二章初次检验 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 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 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 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人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 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 全面检验。 检验机构核准。 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 喜第十二条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 应当申报初次检验:业 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 业(-)制造的渔业船舶;科想金业备饮区 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 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 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 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 的渔业船舶);耀 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第八条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 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 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 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 船舶检验机构。 — 2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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