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 出口管制条例 (199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45 号发布 根据 2007年1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管制 , 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促进和平利用核 能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是指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以下简称《管制清 单》)所列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的贸易性出口及 对外赠送、展览、科技合作、援助、服务和以其他方式进 行的转移。 第三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 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防止核 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或者核恐怖主义行为。 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对核两用2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四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 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许可证 管理制度。 第六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许可,应当基于 接受方的如下保证: (一)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 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核爆炸目的以及申明的最终用途以 外的其他用途。 (二)接受方保证,不将中国供应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 或者其任何复制品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 核燃料循环活动。本项规定不适用于同国际原子能机构订 有自愿保障协定的国家。 (三)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供应的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或者其任何复制品向申明的最终用户 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第七条 从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 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核 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商务部规定。 第八条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3术,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 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 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四)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保证文书; (六)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属于参加境外展 览、中方在境外自用、境外检修,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 境的,或者属于境内检修复运出境以及商务部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在申请时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可以免予提交本条 例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出口申请表。 出口申请表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 家原子能机构商有关部 门,涉及外交政策的,并商外交部 进行审查并在 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 策 有重大影响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

.pdf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01-26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7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7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01-2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01-2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01-26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9:0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