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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7·16 国务院文件 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 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 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 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 资项目的监理业务。 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 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 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 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 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 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 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 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 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 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 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 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 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 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 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 国务院办公厅 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 第一章总则 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 故; 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 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 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本条例。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 故; 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07·16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 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者瞒报。 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 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 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 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法追究责任。 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 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调查处理工作。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 情况。 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 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 情况;美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 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 经济损失;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第二章事故报告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亡人数发生变化的责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二肇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 第十四条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告。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 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 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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