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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法 》 办 法 (2009 日 湖 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八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湖 南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居 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办 法 〉 等 二 十 一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第 三 章 监 测 与 预 警 第 四 章 应 急 处 置 与 救 援 第 五 章 事 后 恢 复 与 重 建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 -1-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 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 本办法。 本 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 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 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 突 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 绩效评估。 第 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 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和 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 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2-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 工作。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 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及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应急指挥机构 ),统一领导、协调本行 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安全生产、 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并 明确有关负责人任指挥长或者主任,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 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 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应急 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分析、综合协 调、督查指导等职责。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和乡镇 -3-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做好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 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列入财 政预算。 第 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专业人才 库,聘请有关专 家组成专 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提供分析 评估、决策 咨询和处置建议。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 出行政应急决策、采取应急处 置措施 时,应当 听取有关专 家的意见。 第 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等有 关部门应当于 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进行评 估,对本 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 趋势进行分析, 提出做好突发 事件应对工作的对策。 第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单位、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之间的 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与相 邻地区之间的区域合作,协调突发 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重大 问题。 - 4-第 十一条 工会、共产主 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 慈善会、红十 字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组织、指导社会 力量开展应急 服务,协助 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公 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有 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法人和其 他组织应当 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给予表彰、奖励;对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 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抚恤。 第 二 章 预 防 与 应 急 准 备 第 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 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部门应 急预案。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鼓 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 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5- 第 十四条 下列 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 具体应急预案 : ( 一)采(选)矿、冶炼企业,建 筑施工单位; (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运、使用单位; (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交通、通信、广播电视、 江河水库大坝等公共设施的经 营、管理 单位; ( 四)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医院、金融证券交易场所、车站、 机场、港口、码头、体育场(馆)、商(市)场、影剧院、休闲娱乐 场所、宾馆、饭店、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 场所的经 营、 管理单位; (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 单位; (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 单位; ( 七)前六项规定以 外的大中 型企业; ( - 6-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单位。 第 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 单 位的实际, 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 程序、应急 保障措施以及事 后恢复与重建等内 容,并适 时进行修订。 下 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应当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的应 急预案应当 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的应急预案应当 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本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 报 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没有主管部门的, 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第 十六条 城乡规划应当 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 筹 规划应对突发事件所 必需的基础设施。 已有的建 筑物、构筑物 和其他设施、设备 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当地人民政府 、 相关所有 权人或者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采取 必要的防 范措施,制 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 十七条 设区的市、自 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规 划、建设应急 避难场所,设置明 显标志,并通过广播、电视、 报纸、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方 式公示具体地址。应急 避难 -7- 场所的规划、建设可以 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人防工 程等设施。 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建立 或者指定 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场所。 应 急避难、隔离治疗等场所的所有 权人或者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加 强维护管理, 保证其正常 使用。 第 十八条 依法应当设立应急 通道的场所,其经 营管理单位应当 设立应急 通道,设置明 显标志,并加强 维护管理, 保证其畅通。 有 关单位应当定 期检查报警装置, 使其处于 良好状态,确保正常 使用。 第 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 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 和调剂供应机制, 完善重要应急 物资的生产、 储备、调 拨、配 送、监管制 度。 第 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 托公安消防等专业队 伍,建 立综合应急救援队 伍,承担综合性救援任务,协助有关专业应 急救援队 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县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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