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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不大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六、七号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 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第四次修正) 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 目 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第五章物业服务 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 业服务纳人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 第一章总则 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 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 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 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 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 182 —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 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 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 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的 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 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 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 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 的关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 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合。 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 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 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 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已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实施物业管理但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物业服务 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 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 作。 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已投人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 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 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 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业管理区域。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 第九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 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档案。 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应当载明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 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 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 数量、业主共有部分主要情况、建设单位以及其 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行使权 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 利,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规模、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 第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 布局、社区建设等因素确定。 主大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计方案时,应当听取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 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 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 见。 — 183 — 业主成员应当不少于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 第十二条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 人员担任。 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 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 首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 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大会)会议: 政府)协调解决。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 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职责: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点和内容;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 (二)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 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 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 民政府)的要求,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 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名单和选举办法;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三)业主名册;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作。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 第十五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 份和投票权数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 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 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 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备组。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 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 临时会议。 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 规则的规定召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 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 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 (村)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 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 会议。 生。 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 — 184 — 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住宅小区的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 第二十三条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以其 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 选举产生之日为成立日期。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 会会议。业主委托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参加业主大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 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履行业主义 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 法规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 的业主担任。对有不履行业主义务,侵害业主共 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同利益行为的业主,业主大会可以在业主大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物业所在 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其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作 出限制性规定。 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整。 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 数、任期、成员任职条件、终止成员资格由业主大 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可以从物业共有部 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 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 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体业主分摊。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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